2、技术指导组。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参与制定、修订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3、调查处置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大队牵头负责,迅速组织现场调查工作;对相关单位、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的定性,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牵头负责,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有关情况,为事件处置提供车辆等后勤保障和政策法规支持。
五、预警与报告
(一)预警
1、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服务环节高风险食品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人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件上报职责的行为。通过举报信息及时作出预警。
3、应急准备和预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按照应急方案的程序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各工作组接到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二)报告
1、报告制度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事发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联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物中毒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物中毒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经核实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并按照程序通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对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应当于6小时内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事件涉及人数30-99人且无死亡病例的,应当于2小时内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事件涉及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1小时内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4)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用餐单位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1小时内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5)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食物中毒事件。
2、责任报告单位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2)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餐饮服务单位;
(3)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3、责任报告人
(1)行使监管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六、应急处置程序
(一)应急响应。在接到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接报人员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初步调查核实后,由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方案。
(二)组织实施。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启动应急方案指令后,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组织协调组:组建技术指导组,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提出落实意见,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处置进展的情况。联系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救治、检验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协调其他小组开展工作。
调查处置组:接通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中毒患者进行救治。
2、采取临时行政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物中毒现场环境、设备、工具、餐饮具、可疑食品原料、剩余饭菜、从业人员及厨师的手等进行采样检验;
(4)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责令餐饮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并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3、对现场进行检查和调查。
(1)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设备、工具、食物及其加工经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或勘查,搜集食物中毒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