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范煤尘爆炸和防灭火方面。要建立健全煤尘防治和防灭火责任体系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一氧化碳异常信息分析处置制度,确保相关规定执行到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灭火细则》要求开展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加强工作面煤尘防治管理,严禁采煤机滚筒缠绕锚索、锚杆割煤;加强井下爆破作业现场管理,严禁违规明火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严禁违规动火作业,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过期变质反应性高分子材料。
3、水害防治方面。要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对含水层及导水通道发育情况进行监测,实施注浆加固或疏水降压;落实《河南省防治水管理办法》,推行水害地面区域超前治理,全面提升矿井水害防治水平。
(三)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
公司及煤矿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制定落实防控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改;所属煤矿每半年对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的井工煤矿221项内容,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分别于XX年6月底、11月底完成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公司对煤矿开展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开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制定整改方案、技术措施、挂牌督办、整改销号、追责反思。
(四)查清隐蔽致灾因素
所属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要求,逐矿井、逐采区、逐头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特别要查清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构造、瓦斯富集区、井下火区等进行普查,制定并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确保5月底前所属生产建设矿井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按照“一规程、四细则”有关要求,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