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设立xx省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厅机关及全省教育系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本部门、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与综治、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的沟通,共同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
(二)强化法治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同编制部门沟通,通过设立专门法治机构、机构重组等方式,强化法治工作机构建设,充实法治工作人员力量,充分发挥法治机构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普法宣传等方面的职能。各级各类学校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章程建设、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强化经费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安排经费,用于支持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表彰等。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学校要将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创新工作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3
一、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价值取向
价值一词含义复杂,其含义及用法上的扩张起初见于经济学并逐步成为政治经济学的术语。随着西方哲学家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并在更广泛意义上对价值及价值准则的诠释与扩展,逐步成为人文、社会、心理等学科的概念。而对于价值概念的解释,我国社会科学界一般认为价值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体现在商品经济中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法作为意识形态的范畴,其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表现在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价值都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都是主体需要的满足,没有主体需要就无所谓价值。满足人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最基本的内容,是法对于人的首要意义”。但是,法的价值并不是被动的,其一方面表现为法的能动性,它对人的实践活动具有目标、导向的意义,这就是“法的绝对超导向”价值。法的价值意义决定了法制教育及中小学法制教育价值,它首先必须为满足人的需要而存在,而且,也必须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基于对法律精髓的理解与感悟,而按照法律的价值导向逐渐形成自己的行为观和价值观。换言之,就是使学生逐步形成国家法律所指向的与国家、社会发展方向具有同向性的法律意识或价值观。对于这种“需要”与“导向”价值必须有两方面的理解,一方面表现为法律给人的正当权益的保障或应当给予的保障,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律赋予人的负担或义务,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不可或缺。基于这种认识,本文认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价值取向应该是首先立足于受教育者自身健康成长需要,同时在此基础上发挥法律的“绝对超导向”功能,引导他们形成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价值观念。因为,如果中小学法制教育首先不是为中小学生服务,不考虑中小学生的成长需要,就会把中小学生作为教育客体而不是教育主体采取法律条文的灌输与强加,这势必会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法制教育就成为了学生的负担,这种做法既背离了法所固有的价值属性,也与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中小学法制教育应该充分发挥法的导向价值,中小学法制教育应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核心,培养中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尊严的习惯,使之成为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生力量。所以,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总体设计必须在认识法所固有的价值属性的基础上框定法制教育的价值取向,即“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法治教育模式”,形成以“价值塑造”为主旨的中小学法制教育理念。
二、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旨及根本目的
关于中小学法制教育,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美国将青少年法制教育纳入公民教育的总体目标中,把青少年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公民教育。所谓公民教育,就是培育公民有效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培养公民与社会的相互认同的各种教育手段的综合体。美国法制教育的突出特点是突出价值观的塑造,培养学生对国家法律、政治制度的认同感,对社会生活的认同,尤其是“美国学校教育注重对学生进行权利、义务观的教育,旨在培养合格的美国公民。成为尽到公民责任的合格公民,这也属于树立法律意识的体现”。英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主要放在中学阶段,与美国相同的是英国也是把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十分科学与严谨,“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入手,选择法律教学内容,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对于公民身份的认识及对于公民权利和责任的理解,促进其公民意识的养成”。由此观之,这些国家法制教育都更多地侧重于学生的主体性教育,即权利、义务观的教育,更注重培育学生对国家法律、制度、社会的认同感。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英美的法制教育的重点在于价值教育,突出对学生价值观的塑造。
关于我国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20xx年国家又正式出台了《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总体而言,国家把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地位放在了一个与我国依法治国同等的高度。中小学法制教育模式在逐步完善,法制教育目的逐渐清晰,法制教育实现途径的可操作性在逐步增强。但是,中小学法制教育在政策层面仍然体现出教育理念落后、教育目的不够明确和突出等问题。比如,纲要虽然明确了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价值教育及对学生价值观塑造的教育目的,但规定过于宽泛笼统。教育目标中公民教育的主旨仍然不是十分清晰明确,法律知识教育色彩仍然浓厚,“价值塑造”根本目的仍然没有突出出来。所以,我们应该借鉴英美等国家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熟经验,提升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理念,明确“价值塑造”主旨,摒弃教条与口号化的东西。
培养中小学生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确定为我们国家的战略目标,这意味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及文化生活等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建立法治国家需要法律制度的准备、司法体系的形成、司法公正与监督体系的建立以及坚实的民众基础等,而民众基础则是关键的要素。因为,只有法治理念成为民众的心理需求,民主观念成为民众的普遍追求,规则意识成为社会意识的主流,依法治国才有生存的土壤。所以,民众价值观的形成就显得尤其重要。中小学生处于心智发育、人生观世界观开始形成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开展法制教育与对成年人法制教育相比,更容易养成法治意识。而且,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或侧重点也必须是促成其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的养成。
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的法制教育应当借鉴国外成功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经验,应当着眼于中小学生的未来,逐步培养其法律意识,确定以培育学生权利、义务观为核心,以促进其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的养成为教育目标。
三、如何确定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
法制教育不同于法律教育,法制教育是国家和社会各种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公民进行的常识性的、基础性的法律知识的传授,旨在培养其法律意识,使其成为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教育活动。法律教育通常是指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教育制度、模式,也称法学教育。基于二者目的、对象、教授法律知识的范围与程度等区别,应当准确把握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涵。首先不能把法制教育搞成法律教育,追求法制教育知识化,因为,虽然法制教育必须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但其根本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并非在于让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达到比较高的程度,更不在于使之成为法律人才。所以,中小学法制教育不能搞法律条文的大量传播和强记,不能让学生陷入“法条主义”的泥潭中。其次,应当准确把握中小学法制教育作为中小学德育重要内容的实际,把握其基础教育的特点,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教学方式的采用上等结合受教育者所处年龄段的特点进行。比如像前文提到的英国从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入手,选择法制教学内容。再次,法学本身是一门分支较多的社会科学,其内容十分丰富,法理深奥,不能也没必要让中小学生系统了解法律知识。这个分寸必须把握,否则就会违背教学规律,徒增学生负担,使其失去对法律学习的兴趣。
中小学法制教育也不同于一般的普法教育,一般的普法教育是指我们国家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在全社会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活动,从广义上讲,中小学法制教育可以视为全民普法教育的组成部分。全民普法是分阶段、有期限的,我国普法教育一般为五年一个周期,是一个时间性和现实目的性都很强的工作,普及的内容基本上是针对成年人的。虽然其出发点与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提法近似或相同,但实际上其功利的色彩更为浓厚一些。普法教育侧重于普及法律知识,中小学法制教育更应注重价值观的塑造,提高公民素质。而且,中小学法制教育是一个持续的、长期的工作,其意义更为深远,对国家与社会的影响更大。所以,在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与安排上应该有一个更系统的、更长远的规划,避免短视的、功利化和片面化的倾向,更不能用全民普法的理念选取教学内容。
在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选取上,本文认为需要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以了解宪法精神为核心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权利义务教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通过宪法知识的学习,使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与社会中的主体地位,逐步形成权利意识和责任观念,认同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权威性,热爱国家,立志捍卫宪法,遵守法律,忠诚于社会主义事业,所以,宪法教育对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至关重要。纵观世界各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各国对于国家制度和国家精神的教育都置于重要地位。其次,法律观、法制观的教育。法律观就是让学生认识和了解国家法律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生活中的作用,认识到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只有真正认识法律的这种功能,才能使受教育者真正感受到法律与社会公众如此贴近,每一个公民的生存与发展与法律的作用须臾不可分离。从这个方面入手可以使受教育者感受到法律是有用的、权威的、不可替代的,并且是必需得到维护的,使他们逐步形成崇尚法律、追求法治的法律观。另一方面,就是法制观的问题,法制观与法律观紧密关联,法制观更侧重于人们对一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法制观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既然是法律观、法制观教育,也就不是对庞杂的专业法律的系统学习,是在前述宪法学习之外通过对法的作用、价值的认识,使学生从小树立起较强的法律意识,以法制观念看待社会,评价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进而为建立民主社会和推动依法治国培养良好的心理和思想环境。第三,对与中小学生密切相关的一些法规及规则教育,比如《____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以及交通、治安、学生操守规范、守则等,对这类法规或规则的教育也应该是采取归纳式的重点内容的了解与学习,不能采取系统地传授的做法。其目的一方面让中小学生了解在他们所处的年龄阶段,国家法律是如何对其提供特殊保护的,了解自己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有守法意识、纪律观念,落脚点仍然侧重于法律意识的熏陶与塑造。
中小学法制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范畴,它具有自身的特点与规律,中小学法制教育要有明确的价值取向、目标定位及合理科学的教学内容。我们国家正处于法治国家建设的初期,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模式需要具有法治意识的民众作为基础,需要中小学教育机构能够明确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方向与宗旨,需要政府和社会能够真正重视这项工作的深远意义,真正把中小学法制教育放在公民教育、为国家培育合格公民的高度来对待,利用学校的、家庭的、社会的资源共同推动这一事业发展。也只有这样,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新生力量才能源源不断地走出校门走入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必需的民众基础才能逐步夯实。正如法学家卓泽渊先生所述:“任何法治都是以民众具有较高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基础的,只有全体人民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法治成为人民的理想,人民才能当家作主,依法监督权力的正当行使,保障权力对人民的忠诚,有效地防止腐败,打击腐败,权力才能尊重而不践踏人民的权利,人民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法治才能实现。”所以,我国的法治进程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小学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4
小学是教育的启蒙阶段,是整个教育的基础。小学阶段是一个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萌芽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手段,对于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1]来看,就其个体性功能来讲,对个人的生存、发展与享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就其社会性功能来讲,对未来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都有巨大的影响。
一、奥数高压环境的介绍
目前许多小学生处在以奥数为代表的高压环境当中。奥数是一种具有较高难度的、要求解题者具有较高的创造性和灵活性的竞赛数学,对学习者有一定的能力、知识、心理素质等要求,不适合在小学教育中普遍性、大众化、规模式推行[2]。奥数的竞赛训练和考试形成了一个应试教育系统,并和我国现有的应试教育结合起来,在有限的优质教育资源分配格局下,传统的九年义务教育“小升初”就近入学模式正逐渐被打破,奥数成为重点中学择取学生的重要条件。由此极大加重了小学生的学习负担,使学生的精神处于长期紧张状态,挫伤了学生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损害了其身心健康。奥数成绩与学生的升学和择校相关联,与教师评价相结合,这种选拔机制加重了小学生、家长和教师的心理压力与负荷,事实上强化了应试教育的倾向,无形中为小学生的成长制造了一个高压环境。
自奥数教育在小学教育中愈加普遍化和规模化以来,就存在奥数“存废”的争论。近年来,这种争论更为激烈,许多地区的教育部门也多次叫停奥数,但是奥数却是年年禁、年年办,从来没有销声匿迹[3]。那么在目前来看奥数教育还不可能完全被取缔,奥数高压环境下的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同于普通情况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此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实事求是,研究奥数高压环境下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分析现阶段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矛盾,并依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探索不同教育者群体所适用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方法,多管齐下破解奥数高压下思想政治教育难题。
二、奥数高压环境下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现状
就目前来看家长、老师和小学生所处的是一个奥数高压环境,另外所处的又是一个奥数变革的时期,即奥数“取缔还是坚持”的存废争论相当激烈、奥数教育模式尚在探索完善的时期。因此这一时期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从学生的层面讲,学生的思想与心理的健康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社会中关于奥数“存废”的讨论也相应的对小学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小学生的简单思维认识下,除了部分数学天赋出众在奥数中有所作为的学生外,大部分小学生都认为奥数不是“好东西”,奥数应该废除,他们学奥数完全是由于家长意愿,许多不考奥数地区的小学生要比他们这些考奥数的学生轻松许多。在这种情况下,小学生的思想认识显现出更多的复杂性、特殊性与突变性,对思想政治教育产生排斥甚至抵触心理。
从教师的层面讲,奥数与教师评价相挂钩,有的教师还处在奥数的利益链中,工作过程中的压力、追求利益的心理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些教师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没有认真履行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义务。相比于这种“无为”的做法,后果更严重的是“错为”,即采取极其错误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如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的“绿领巾”事件、xx进贤二中“安排差生在教室外考试”事件等。教师“为人师表”的社会角色使得学生对教师有着由衷的尊敬与服从,而对于小学生来说这种影响程度更高。所以说,教师对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最具效力和示范性的,其积极效益大,消极影响也很大。
从家长的层面讲,奥数对家长所造成的压力甚至超过了孩子的压力,并且,在奥数存废的讨论环境中,在素质教育改革的浪潮
,许多家长认为奥数应该废除,开始认识到奥数并不利于自己孩子的健康全面成长,但是又在“小升初”机制的压力中,为了自己的孩子能够在考试中占据一个有利位置,从而升入重点中学,又不得不迫使自己孩子学习奥数。巨大的压力加上对奥数的“爱与恨”使得许多家长对孩子思想政治教育所采取的方式已经打破了传统的教育模式,家长自己摸索并使用了许多新的方式,在这些方式中,有些是正确的,有些却是偏离了教育规律。
三、奥数高压环境下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矛盾
目前我国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对小学生的思想政治修养有了新的要求,但是在奥数高压环境下家长、教师等小学生的直接教育者的思想政治要求却不紧迫不明确。另外小学生的思想品德的实际水平较低,这就加深了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根本矛盾,并使得矛盾复杂化。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还有一系列具体矛盾。
(一)教育者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4]
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规范要求一般是通过教育者传达给受教育者的。因此教育者对社会要求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多数情况下,教育者与社会要求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会产生矛盾。在奥数高压环境下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家长和小学老师等直接教育者在功利主义的巨大影响下不能完整地践行社会要求,更有甚者忽视社会要求,特别是许多小学教师仅仅出于职业要求而例行公事地开展教育活动。这无疑减轻了传导的力度,影响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
(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矛盾[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两个基本因素,他们的关系是否协调对于教育活动能否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小升初”中的奥数考核使得教育者家长和教师以及受教育者小学生都处于巨大的压力环境下,一方面学校里学生与教师会产生矛盾,学生会抵触教师对其的思想政治教育;另一方面,在家庭中,家长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可能会不正确,家长与小学生也会产生这种矛盾。
(三)个人经验与教育过程中对之重新评价之间的矛盾
奥数的高压环境使得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改变,思想政治教育的思维与方式方法改变。对家长来说,上一辈对孩子的思想政治教育经验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教育压力环境。对教师来讲,以前的教育经验在现在的奥数压力环境下教育实践中也不再有效。
(四)受教育者的内在精神世界发展的要求与满足这些要求的方式(条件)之间的矛盾[4]
小学生的内在精神世界处于萌芽时期,急需思想政治教育者所传达的各种精神养料来引导其成长,但是奥数的压力环境不仅不能满足这种需求,还额外增加精神压力和负担,小学生刚刚萌芽的思想缺少了必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必然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四、奥数高压环境下教育者应采取的正确做法
(一)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