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逃生演练应急方案怎么写4
1.总则
1.1为了确保地震应急工作的可靠、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影响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本预案。
1.2本预案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级电力企业。
1.3当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或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电力系统各地区各级电力企业都必须立即作出应急反应,按照应急预案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在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要做好“电力保障”的一切应急工作和“紧急支援”工作。
2.抗震救灾机构的设立
2.1电力系统各级电力企业的抗震救灾机构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指挥长是本级第一行政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副指挥长是本级行政分管电力生产、建设负责人;成员是本级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消防、保卫、卫生、交通负责人。
2.2当地地方政府预报或发生一般破坏性及以上地震后,有关电力企业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当发生严重破坏性及以上地震后,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震后应急期;当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震后应急期。
2.3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及组织协调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和抗震救灾工作。
2.4各电力企业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后应立即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机构报告,并直接报告电力工业部抗震救灾机构。
3.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1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1.1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但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
3.1.2本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地方有关电力企业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立即按照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网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包括电业职工的伤亡情况,以及电力设施、设备受损和供电受损的情况,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并报告省政府及电力部,同时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协调“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
3.2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2.1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到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到5%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万~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2.2本省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立即按照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与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并报告电力部,迅速了解人员伤亡、电力设备、设施、供电受损情况,指挥、协调“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
3.2.3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本系统内组织人力、物力,与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调动下,对地震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工作。
3.3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3.1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3.3.2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公司)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区所在的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立即按照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调动下,迅速组织本系统的力量投入“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和“紧急支援”工作;部(国家电力公司)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时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调动下,迅速组织协调全系统的力量投入“电力保障”和“紧急支援”工作。
3.3.3当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公司)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立即派出联络员参加灾指挥部(国家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与本部门进行联络。
4.临震应急期“电力保障”应急的准备工作
4.1接到地方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预报通知后,地方有关电力企业抗震救灾指挥部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4.2进入临震应急期,要进行“电力保障”等应急准备工作。
(1)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包括电力设备、设施,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的恢复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准备;对可能引发火灾的情况进行扑灭和控制的准备;交通车辆的应急使用准备;抢救的医疗物资的准备等。
(2)做好电力调度工作,对可能受地震影响或地震产生的次生灾害危及的电源设备、设施,要进行运行方式的调整或变更,特别是对核电站、水电站要按照受危害最小和损失最小的原则制定运行方式变更的预案,并经其主管机构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做好重要用户备用电源的应急等工作。临震应急期要催促重要用户进行备用电源的检查,确保备用电源处于应急可靠备用状态;供电部门还要准备必要的移动或应急电源,确保重要用户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得到供电。
(4)人员组织和分工。发供电企业的运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各级调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调度纪律,进入“临战状态”,下达正确的命令,执行命令准确无误,保证地震期间电力调度无差错;要组织好抢险队伍,并做好分工,以处于应急状态。
(5)对地震后可能发生危及电力设备、设施的地质灾害,如滑坡、塌方,泥石流、地面沉降下陷,裂缝等,要采取紧急预防措施或加固措施。
(6)接到避震通知后,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电业职工及其家属的避震疏散工作。
5.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期的“电力保障”及“紧急支援”工作
(1)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当地有关电力企业必须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立即查清地震对电力设备、设施造成的破坏情况,以及供电线路、通信系统的受损情况,立即投入抗震救灾和自救恢复工作,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2)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组织本系统的力量,协助地震区电力企业恢复被破坏的发电、输电、变电以及配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的功能,保障重要用户的用电供应。
(3)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前往受地震危害的电力建设工程参加抢险、抢救工作,尽可能减少损失。
(4)电力保障工作还包括对震后受次生灾害危及的电力设备、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视和检测,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各级电力系统的医疗队伍、交通车辆等要处于可调用状态,随时从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门调动,前往地震灾害地区参加抗震救灾的“紧急支援”工作。
(6)地震区域各级电力企业的保卫部门除加强本企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外,还要协助地震灾区公安部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7)地震地区的电力部门应尽快做好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统计与评估工作,并逐级上报,由电力部报国家地震主管部门或由部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报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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