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三条教练车登记程序为:培训单位书面申请,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驾驶培训单位经办人员持需提交的资料,到市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教练车登记手续初审,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免检车除外)和唯一性确认,手续齐全、检验合格的,检验民警在《xx省教练车登记申请审核表》上粘贴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并压膜签章,凭上述资料和手续到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领取教练车牌证。
第十四条办理注册登记的教练车应为初次登记的新车。在用车确需转为教练车的,应当事先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
转为教练车的在用车,应为使用不满六年的非营运车辆,由当地市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符合教练车条件的收回原车牌证,按有关规定到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转入手续,核发教练车牌证。
第十五条教练车改变用途,应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经市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初审手续,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唯一性确认,经办民警在业务流程单背面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上签章,到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交回教练车牌证,提取档案,回所属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换发民用车号牌。
第十六条教练车应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达到非营运车辆报废年限或行驶里程的,应当交回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不予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驾驶培训单位因故被撤销或者吊销培训资格的,由当地市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收回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告知到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驾驶培训单位教练车发生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两年内不予增加教练车数量;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均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或者出现三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年度内不予增加教练车数量。
第十九条教练车从事非教练活动或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反通行和登记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教练车管理办法和规定2024版2
为加强教练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教练车辆的正常安全行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车辆管理部门
由机电安全室负责管理
(一)机电安全室负责对教练车辆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车容车貌、转向、制动、灯光的技术状况;灭火器、副制动踏板、副喇叭、副后视镜、副加速踏板、副离合器踏板、学员学时记录仪使用性能,并保存相关的检查记录等资料。
(二)机电安全室维修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教练车辆状况,并及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三)教练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报机电安全室进行维修。
第二条 日常管理
(一)教练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二)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三)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四)教练员每周五进行检查保养。
(五)每月由保管车辆教练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六)每月由教练员检查车辆消防及附属设施,做到消防及附属设施齐全、有效、及时更换。
(七)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安全状况及行车日志进行不定期抽查,不按行车日志进行记录的罚款100元,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罚款200-500元。
第三条 定期保养维护内容
(一)行驶8000-10000公里,检查调整制动片间隙,更换机油滤芯、柴油滤芯、机油,紧固各部件连接螺栓,检查、保养电路系统。
(二)行驶20xx0公里,更换空气滤芯。
(三)车辆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二级维护超期,给驾校造成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1000-3000元。
(四)每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第四条 建立车辆档案
(一)所有教练车辆必须由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车辆档案。
(二)所有教练车辆必须证照齐全。
(三)所有教练车辆必须符合JT/T433-20xx关于教练车标准的有关规定。
教练车管理办法和规定2024版3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绝和减少训练中的事故发生,保证正常训练,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组织
1、公司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教学工作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检查,季度安全工作考核,年终安全工作评比。
2、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安全训练,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