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向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监督和指导社区被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义务和志愿消防人员开展消防训练;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监督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六)做好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七)参与组织社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负责对社区火灾事故进行统计;
(八)按照国家和xx省有关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按照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意见,做好社区的消防工作,维护社区消防安全;
(二)对社区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及住户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和提示,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社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对社区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五)督促、指导驻社区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制定防火公约,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在社区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为社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社区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义务消防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驻社区各单位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安排,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二)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居民防火公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