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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灾减灾日”宣传周活动的宣传经费原则上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解决。
(三)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报市防灾减灾办公室(联系人:市民政局,联系电话:)。
市防灾减灾办公室
二○__年_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