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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突发性地震应急预案1
1.总则
1.1 为了确保地震应急工作的可靠、高效和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影响。
1.2 本预案适用于中国境内电力系统各级电力企业。当各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以及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各级电力企业都要立即采取应急反应措施,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抗震救灾工作。在单位或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应做好“电力保障”的一切应急工作和“紧急支援”工作。
2.抗震救灾机构的设立
2.1 电力系统各级电力企业的抗震救灾机构由以下人员组成:
- 指挥长:本级第一行政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
- 副指挥长:本级行政分管电力生产、建设负责人。
- 成员:本级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消防、保卫、卫生、交通负责人)。
2.2 当地政府预报或发生一般破坏性及以上地震后,有关电力企业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当发生严重破坏性及以上地震后,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震后应急期。当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震后应急期。
2.3 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组织协调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和抗震救灾工作。
2.4 各级电力企业在接到地方人民政府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后,应立即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机构报告,并直接向电力工业部抗震救灾机构报告。
3.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1 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1.1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3.1.2 当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地方有关电力企业的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照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的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包括电力工作人员伤亡情况,电力设施和设备受损情况,以及供电受损情况,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并向省政府及电力部报告。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要做好协调“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
3.2 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2.1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到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万~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2.2 当本省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的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照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立即与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并报告电力部,迅速了解人员伤亡情况、电力设备、设施受损情况以及供电受损情况,指挥、协调“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
3.2.3 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的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本系统内组织人力、物力,根据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调动,对地震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工作。
3.3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3.1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3.3.2 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公司)的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区所在的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的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照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的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调动下,迅速组织本系统的力量投入“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和“紧急支援”工作。部(国家电力公司)的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单位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调动下,迅速组织协调全系统的力量投入“电力保障”和“紧急支援”工作。
3.3.3 当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公司)的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立即派出联络员参加单位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与本部门进行联络。
4.临震应急期的“电力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4.1 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预报通知后,地方有关电力企业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4.2 进入临震应急期后,要进行“电力保障”等应急准备工作。
(1) 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包括电力设备、设施以及恢复所需的物资和器材准备;对可能引发火灾的灾后情况要做好扑灭和防止火灾蔓延的准备工作;准备交通车辆用于应急情况;准备抢救的医疗物资等。
(2) 做好电力调度工作,对可能受地震影响或产生次生灾害威胁的电源设备和设施,要调整或变更运行方式。特别是对核电站和水电站,要根据最小受损和最小损失的原则,制定运行方式变更的预案,并经主管机构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 做好重要用户备用电源的应急工作。在临震应急期间,要催促重要用户(如水源厂、公安、消防、监狱等)检查备用电源,确保其处于应急可靠备用状态。供电部门还要准备必要的移动或应急电源,以确保重要用户的应急用电。
(4) 组织人员并分工。发供电企业的运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各级调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调度纪律,进入“临战状态”,正确下达并执行命令,保证地震期间的电力调度工作准确无误;要组织好抢险队伍,并做好分工,处于应急状态。
(5) 对地震后可能对电力设备和设施造成威胁的地质灾害,如滑坡、塌方、泥石流、地面沉降下陷、裂缝等,要采取紧急预防措施或加固措施。
(6) 在接到避震通知后,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电力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避震疏散工作。
5.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期的“电力保障”和“紧急支援”工作
(1)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当地有关电力企业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立即了解地震对电力设备和设施的破坏情况,查清供电线路和通信系统的受损情况,立即投入抗震救灾和自救恢复工作,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2) 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的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组织本系统的力量,协助地震灾区的电力企业恢复被破坏的发电、输电、变电和配电设施,以及电力调度和通信设施的功能。电力调度要保障重要用户和灾区的用电供应。
(3) 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前往受地震危害的电力建设工程参加抢险和抢救工作,尽可能减少损失。
(4) 电力保障工作还包括对震后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电力设备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加强监视和检测,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 各级电力系统的医疗队伍和交通车辆等都要处于可调用状态,随时从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门调动,前往地震灾害地区参加抗震救灾的“紧急支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