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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突发性地震应急预案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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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地震灾区各级电力企业的保卫部门除加强本企业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外,还要协助地震灾区的公安部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7) 地震灾区的电力部门应尽快完成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统计与评估工作,并逐级上报,由电力部报国家地震主管部门或由部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单位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

精选突发性地震应急预案2

1. 总则

1.1 为了确保地震应急工作的可靠、高效和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

1.2 本预案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级电力企业。

1.3 当本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或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各地区各级电力企业都应采取应急措施,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抗震救灾工作,同时在单位或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电力保障”和“紧急支援”工作。

2. 抗震救灾机构的设立

2.1 电力系统各级电力企业抗震救灾机构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本级第一行政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

副指挥长:本级行政分管电力生产、建设负责人。

成员:本级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消防、保卫、卫生、交通负责人)。

2.2 当地地方政府预报或发生一般破坏性及以上地震后,有关电力企业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当发生严重破坏性及以上地震后,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震后应急期;当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震后应急期。

2.3 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组织协调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和抗震救灾工作。

2.4 各电力企业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后应立即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机构报告,同时直接报告电力工业部抗震救灾机构。

3. 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1 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1.1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3.1.2 当本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地方有关电力企业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立即按照本预案采取“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措施;网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了解地震情况和灾情,包括电力工作人员伤亡情况、电力设施和设备受损情况以及供电受损情况,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并报告省政府和电力部,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做好“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

3.2 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2.1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到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万~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2.2 当本省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立即按照本预案采取“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措施,立即与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并报告电力部,迅速查清人员伤亡、电力设备和设施受损情况,指挥和协调“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

3.2.3 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组织人力和物力,协助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地震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工作。

3.3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3.1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3.3.2 当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公司)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区所在的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立即按照本预案采取“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措施: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调动下,迅速组织本系统的力量投入“电力保障”和“紧急支援”工作;部(国家电力公司)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在单位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调动下,迅速组织协调全系统的力量投入“电力保障”和“紧急支援”工作。

3.3.3 当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公司)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立即派出联络员参加单位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与本部联络。

4. 临震应急期“电力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4.1 在接到地方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预报通知后,地方有关电力企业抗震救灾指挥部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4.2 进入临震应急期后,要进行“电力保障”等应急准备工作:

(1) 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包括电力设备、设施,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一旦遭地震破坏恢复所需的物资、器材准备;对震后可能引发火灾的应急扑灭和防止火灾蔓延的各种准备;交通车辆应急使用的准备;抢救的医疗物资准备等。

(2) 做好电力调度工作,对可能受地震影响或地震产生的次生灾害危及的电源设备和设施,要调整或变更运行方式,特别是对核电站、水电站要按照受危害最小和损失最小的原则制定运行方式变更的预案,并经其主管机构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 做好重要用户备用电源的应急准备工作,临震应急期要催促重要用户(如水源厂、公安、消防、监狱等)对备用电源进行检查,确保备用电源处于应急可靠备用状态;供电部门还要准备必要的移动或应急电源,以确保重要用户的应急用电需求。

(4) 做好人员组织和分工工作,发供电企业的运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各级调度值班人员要严守调度纪律,进入“临战状态”,正确下达和执行命令,确保地震期间电力调度工作无差错;要组织好抢险队伍,并做好分工使之处于应急状态。

(5) 对地震后可能发生危及电力设备和设施的地质灾害,如滑坡、塌方、泥石流、地面沉降下陷、裂缝等,要采取紧急预防措施或加固措施。

(6) 接到避震通知后,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电力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避震疏散工作。

5. 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期的“电力保障”和“紧急支援”工作

(1)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当地有关电力企业应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立即调查地震造成的电力设备和设施的破坏情况,查清供电线路和通信系统的受损情况,立即投入抗震救灾和自救恢复工作,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2) 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本系统的力量,协助地震区电力企业恢复被破坏的发电、输电、变电和配电力设施以及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的功能,要保证重要用户和灾区的用电供应。

(3) 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前往受地震危害的电力建设工程参加抢险和抢救工作,尽可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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