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应急终止
防震减灾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地震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镇指挥部视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1、调查评估
灾害结束后,镇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造成的损失及防震减灾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防震减灾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上报。
2、征用补偿
防震减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3、保险理赔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防震减灾防御和灾后自救能力。保险部门应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4、恢复重建
镇指挥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供电、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六、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做好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2、交通运输保障
综合办会同有关单位要保障人员转移以及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
3、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防震减灾应急处置和抗灾救灾的资金保障。
4、物资保障
各村、有关单位,特别是水利、民政、农业、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并督促做好防震减灾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加强生活、医药、防护用品类救灾的储备,加强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
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灾区和社会治安管理,做好重点部位的警卫和人员聚集场所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6、避灾场所保障
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要确定本镇各地的避灾(避险)场所,并设立标志,确保防灾避灾的人员转移安置需要。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学校及社会公共场所,用于人员转移安置。
7、电力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落实抗灾救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七、监督管理
1、宣传、培训和演练
(1)各村、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多种媒体,对社会公众开展防震减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地震防灾减灾能力。
(2)各村及有关单位要把防震减灾、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方面的培训,提高相关应急人员的素质。
2、奖惩
对在地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等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