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行为、知识影响因素分析根据调查的结果,分别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和食品安全知识水平与各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使用SAS 8.01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单因素(χ2检验、秩和检验、Spearman等级相关)和多因素(多分类有序反应变量Logistic回归模型)统计学分析。
2结果
2.1食品安全行为
1 070户餐饮单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平均扣分值为23.4分(见表1)。
2.2行为相关因素
2.2.1从业人员
①人员基本特征:578名被调查从业人员中,男性和女性分别占63.5%和36.5%,本市和外埠户籍分别占50.9%和49.1%,平均(中位数)年龄和从业年限分别为29周岁和5年,所属单位类别、文化程度、从事工种分别见表2~表4。
②食品安全知识水平:578名从业人员对于8类食品安全知识测试题总体回答正确率为67.4%。其中食品卫生常识、食品加工、加工操作与食物中毒关系、食品变质与食物中毒关系4类试题的回答正确率高于平均水平,而个人卫生、食品保存、餐具消毒、预防食物中毒关键措施等反映餐饮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技能掌握状况的4类试题回答正确率低于平均水平(见表5)。
③预防食物中毒的态度:578名从业人员中,95.8%认为预防食物中毒“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一定不能发生”,认为本单位领导层对预防食物中毒工作“非常重视”和“比较重视”的分别占92.4%和5.9%。绝大多数的餐饮单位和从业人员对于预防食物中毒的重要性有相当的认识和重视。
④预防食物中毒的自我评价:578名从业人员中,认为自己对食品安全知识掌握“非常好”或“基本可以”的分别占35.6%和52.1%,对本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的评价“非常好”或“基本可以”的分别占49.7%和43.4%。
⑤预防食物中毒中存在的困难:578名从业人员中有260名(占45.0%)认为存在一定困难(见表6)。有25.3%的从业人员认为“学到的知识是理论上的,与实际情况很难结合”,占困难的首位。
⑥食品安全培训:从业人员目前获得食品安全知识的主要途径为接受培训(80.1%)和自己看材料(12.5%);578名从业人员中仅有23名(占4.0%)自称未曾接受过培训,未接受的原因包括从事食品行业工作不久、单位没有组织过、没有机会接受培训、不懂等。培训的主要方式以理论授课占首位(48.5%),其余包括看录像(19.6%)、看书面材料(14.2%)、实地操作练习(11.7%)等。66.6%的从业人员认为政府采取的预防食物中毒最有效措施是“加强对从业者的教育”,这一比例高远于“实施处罚”(16.3%)和“进行奖励”(16.8%)。
⑦焦点组访谈:相当部分从业人员认为他们单位领导层的“重视”仅仅是希望不发生食物中毒,而不是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应使单位领导层真正地加强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目前开展的培训基本上是企业在领证前和从业人员体检时由监督部门组织进行的,大部分从业人员反映其单位未开展日常食品安全培训。
目前在领证前和体检时统一组织的培训形式单一、内容枯燥,从业人员较难完全接受和理解。从业人员培训的内容要结合实际操作,形式要活泼多样。
监督机构日常的检查对于促进企业开展自身管理的作用不持久,因此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要和日常检查相结合。
食品从业人员的素质需要提高,应规定文化程度极低或无良好卫生习惯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操作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岗位。2.2.2餐饮单位食品加工硬件条件和食品卫生自身管理体系调查结果见表7、表8。
2.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与个人基本特征关系分析
单因素分析结果表明,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试题回答正确率)与以下因素均显著相关(P
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对影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试题回答正确率)的相关因素进行多因素分析。结果随着从业年限和文化程度的上升,知识水平也呈上升趋势,其他各项因素无显著关系(见表9)。
1:食品安全知识水平(试题回答正确率)以等级计;2:从业年限以年计;3:户籍:本市=1,外埠=2;4:文化程度由低到高顺序编号1~52.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状况与个人基本特征、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及食品加工硬件设施、企业食品卫生管理体系关系分析单因素分析表明,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行为与以下因素均显著相关(P
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对影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的相关因素进行多因素分析。结果随着年龄、文化程度、试题回答正确率与硬件条件符合率的上升,行为扣分值呈下降趋势,户籍与行为扣分值亦有关,其他各项因素无显著关系(见表10)。
3讨论
3.1行为状况及影响因素
本研究表明,目前xx市餐饮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行为现状不容乐观。国外研究表明,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行为受到其知识水平、个人特征、社会文化、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2],本研究同样证明了该观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受到包括年龄、户籍、文化程度、试题回答正确率与食品加工硬件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国外研究同时认为,食品安全规范只有在给予适当的管理文化时才能得以较好执行[3],本研究中企业食品卫生自身管理体系未纳入,可能与在评价该体系中所考虑的因素较为简单(只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管理员两项),尚不能全面反映管理体系状况有关。
3.2行为相关因素状况
调查显示,几乎所有从业人员对于预防食物中毒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但食品卫生知识的总体回答正确率较低,反映食品安全技能掌握状况的试题更低。与此同时,从业人员对本人食品安全知识掌握程度和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评价相当好,两项指标均大大高于其实际水平。由于大大高估了自身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水平,从业人员按照自认为正确而其实为错误的方法进行操作,具有相当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食物中毒隐患。
创造各种物质、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性环境,使从业人员采纳预防食物中毒的行为客观可行,是使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得以持久改变的重要手段。调查同时表明,本市餐饮单位食品加工重点环节硬件条件和食品卫生自身管理体系都亟待提高。
66.6%的从业人员认为预防食物中毒最有效措施是加强对从业者的教育,但当前大部分餐饮单位平时不开展自身食品卫生培训。45.0%的从业人员表示自己在预防食物中毒工作中存在一定困难,其中“学到的知识是理论上的,与实际情况很难结合”占首位。表明目前在培训的开展和方式上都存在相当大的问题。
3.3改变不安全行为建议
WHO认为,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是改变其不安全操作行为的良好手段,相比其他措施,教育培训所花费用更少,但却能够获得对健康相关行为的持久改变,因此具有很好的成本效益比[2]。餐饮业从业人员的总体文化程度较低,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但可以使其更好地掌握食品安全操作的知识,同时也能增强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意识。
目前,国内对于餐饮业预防食物中毒的手段主要是开展监督检查,以发现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保持环境卫生有一定帮助,但并不能有效地预防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1],并且实施检查要消耗较大的人力、物力,频度总有极限,本研究中有从业人员认为检查即使会带来行为改变也只是暂时的。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采用对行为干预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能够有效预防餐饮业食物中毒的发生。
食品安全培训内容6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列入议事日程,组织各部门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市级媒体要开设宣传专栏,定期刊登或播出食品安全法有关知识、市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开展情况、各级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和食品安全常识等方面的内容。市政府在月份将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月活动,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和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的宣传。(宣传部门负责,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二、认真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抓紧制订培训方案,分期分批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力争在月底前对所有人员培训一次。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学习、外出培训、人员轮岗等多种形式。要加强对学习培训的组织领导,真正做到人员、内容、效果”三落实。要特别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各级政府要对本地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四、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各职能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订或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并于_年_月_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政府法制机构、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