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11.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12.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13.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14.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15.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16.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17.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18.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19.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21.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地方,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22.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23.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24.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25.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6.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27.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28.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29.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30. 在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必须遵守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31.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32.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33.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34.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35.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36.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37.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38.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9.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根据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40.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41.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42.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