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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最新版10篇
大小:479.08KB 8页 发布时间: 2024-05-20 18:26:37 19.38k 18.4k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和交通建设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将实行行政负责、归口管理、纪律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并特制定了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类人员,凡是违反本规定的都将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安全工作考核将作为单位评选先进、奖金效益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具有一票否决权。

本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层层责任制。施工队、作业班组(包括招聘的承建制施工队承建项目)向项目部负责,项目部向处负责,分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各级领导承担一定的责任,处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负综合管理责任。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是指它是生产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也是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以政府部门和企业主要领导为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要“对上级负责,对职工负责,对自己负责”。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即建立起经营者(决策、管理和监督责任)、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制体系。

2. 建立全生产责任制的步骤,首先要树立“安全一”的思想,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制度。

3. 落实全生产责任制,在以法人代表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下,通过检查、监督、奖惩等制度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

4. 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即明确企业一把手是安全减灾的一责任人;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全面综合管理,不同职能机构有特定的安全职责。例如,一个企业要落实安全责任制度,需要对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安全责任,并通过检查、监督、考评、奖惩等实际工作来落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本处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一名主任、两至三名副主任和行政办公室、工程技术科、设备物资科、劳资科以及各项目部(队)行政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处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法令,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适合本处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劳动保护和保险工作,审查、审核基层单位的专题报告,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行政和经济处分决定。安委会可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有关安全的重大事项。

处级安委会要作为行政领导安全的助手,协助处长处理安全生产问题。

1. 进入项目(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 当场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如果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工、停业或停止使用;在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最新版5

第一章总则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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