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元~5000元,并考核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3.1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
3.1.3.2发生火灾时不及时报警或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3.1.3.3为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
3.1.3.4不及时召开火灾事故分析会,找出火灾原因。
3.1.4在扑救火灾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元~20xx元,考核责任人100元~500元,外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3.1.4.1不按时向指定地点供水。
3.1.4.2未及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
3.1.4.3在划定的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机动车辆及行人强行通行。
3.1.4.4故意阻碍消防车行驶。
3.1.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考核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5000元,并考核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5.1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关单位、部门未申报消防设施计划,或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建审。
3.1.5.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消防配套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并责令限期整改。
3.1.5.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向消防部门申报。
3.1.5.4火灾扑灭后,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恢复供电、供气。
3.1.6进入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3.1.7严禁在公司绿化区、护林区用火、吸烟、烧纸钱、燃放鞭炮。违者将考核100元~500元。如果导致森林火灾,将考核责任人500元~5000元。如果责任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1.8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除由责任人承担扑救火灾的费用外,将考核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8.1初起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扑救、逃离现场。
3.1.8.2过失引起火灾,但尚未造成大的损失。
3.1.8.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按规定安装照明设施和禁火标志。
3.1.8.4在各公司辖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周围15米距离内停放车辆。
3.1.8.5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油库加油时,违反油库安全防火规定。
3.1.8.6在明令禁止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3.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或特大火灾的责任人,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3参加扑救火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获得公司的奖励。
3.4消防安全工作将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对于违反本考核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将进行考核。涉及对外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将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具体执行。
3.5各子公司的消防管理,将按照“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