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被雇佣的施工人员需要进入厂区和宿舍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在保安处登记。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备案登记。
1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和废物处理等活动,必须配备防火、防爆设备,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在需要使用明火进行设备检查时,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五、起重设备和电梯的安全:
1、签订起重设备和电梯的订货、安装、维护保养合同时,必须遵照区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相关安全要求。
2、新购的起重设备和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和生产的产品。起重设备和电梯的销售商必须设立有(经技术监督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3、起重设备和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起重设备和电梯使用合格证。
4、在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起重设备和电梯移交时,除了交付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外,还必须告知接受部门有关起重设备和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5、负责管理起重设备和电梯的部门,必须加强对起重设备和电梯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和年审等工作。如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严禁带病隐患运行。
6、确需聘请外部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起重设备和电梯时,被雇佣的单位必须是技术监督局安全认可的单位。
7、起重设备和电梯管理部门必须将起重设备和电梯以及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的影印件副本报送公司安全办备案。
8、必须严格按照起重设备和电梯说明书中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执行,严禁超负荷运转。
六、员工劳动安全和保护: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这些用品,对于不了解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员工,不得准许其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和防噪声工作,并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测量。对于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并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于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上报上级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进行治疗。
4、禁止未满18周岁的员工和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害有毒的作业。
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班组和年间应实行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制度,每天不少于两次。对于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日检查。
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果本部门无法进行整改,必须立即报告安全办,由安全办统一安排整改。
七、事故的处理和奖惩:
1、公司应每年总结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安全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进步集体和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2、对于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对于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于发生事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如果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情况,除责令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于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并依法处理。
5、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果需要移动现场物件,必须做好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公司安全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并于15-30天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5)对于事故有责任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处理。
(6)通过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对员工进行教育。
6、对于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造成事故的行为,按照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制度规章、条例、规程,自行其是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危险情况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无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管理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廷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自动用“危险禁运”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