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_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企业安全生产各种规章制度2
一、市场中从事石材生产、经营和储存的商家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人员可以是本厂的法人或者是与市场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代表,他们将担任本区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需要了解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以确保能够正确管理和处理安全事务。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只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才能上岗作业。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过专业资质检测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还需要获得安全使用证书或者安全标志。检测和检验机构对检测和检验结果负责。
七、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出口,出口应当标志明显并保持畅通。禁止封闭或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八、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经常性地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如果无法处理,应及时向本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报告。检查和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十二、在生产区域内严禁非工作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入内。来访客人应由本单位专职人员陪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场参观、考察等。工作场地一律不允许穿拖鞋。商家有责任监管本单位员工的孩子。
以上管理制度由重庆履泰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监督执行。市场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如果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接受检查整改,市场管理方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并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