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检查中也要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2)检查的重点是宿舍、仓库、木工间、食堂、脚手架等部位,一旦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并且做好防范工作。
(3)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检查时如有发现,除没收器物外还要罚款50元。
(4)木工间不得吸烟,木屑和刨花每天必须及时清理。如果堆积不能及时清运,要处以罚款50元,发现有人在木工间吸烟的还要罚款10元。
(5)按规定的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必须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材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4.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包括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接和割烧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对于这些情况,必须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接和割烧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接和割烧作业、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对于这些情况,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4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对于这种情况,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3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