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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规章制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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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落实本班组或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他们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提醒员工注意防火安全。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他们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自身的灭火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遵循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原则,注重防患于未然。通过加强预防措施,减少火灾隐患的发生。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各部门应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计划,加强员工的防火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防火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各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进行抽查,确保防火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给生产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操作。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提出动火申请并经过批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进行事前审批。不同级别的动火作业需要经过不同层级的审批。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仓库应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严禁在仓库内存放可燃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项

第二十二条、防火安全事项如下:

1、安全主任负责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圈占、损毁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时上报处理。

2、安全主任负责对消防通道、消防标示、消防应急灯的例行检查工作,发现堵塞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情况,现场立即责令改正。

3、消防设施和器材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不得随意作他用或圈占。

4、对于消防重点部位,应根据其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特点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设有专业技术人员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设有值班记录,保证消防系统时刻处在良好状态。

6、配备消防专用配电柜或独立回路,确保消防电源的可靠性。在停电时要有备用发电机,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7、对于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和系统,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以及声、光报警、联锁等安全装置。

8、对于可能泄漏和扩散可燃气体(蒸汽)的地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并与生产设备实现安全连锁。

9、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区,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爆电气装置。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衣服和带铁钉的鞋进入该区域。

10、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未经批准,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仓库区。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11、不准在办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品。

12、废弃的沾油纤维物品和可燃物品应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废弃的废料、废渣必须回收集中在一个安全的地方。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设施档案和防火检查记录档案,记录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结果和维护情况。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纪录。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安全;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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