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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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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位小伙伴的反馈,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了有关于企业员工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模版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欢迎各位阅读下载。

企业员工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集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的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各市、县(市、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条 企业新职工在上岗之前,必须接受厂级(包括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下同)、车间级(包括分厂、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下同)、班组级(包括基本生产部门、基层生产单位等,下同)的安全生产教育(简称"三级"教育),并且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上岗。

"三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和企业安全文化等基本知识,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主要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五条 外省、市进入我省及本省跨县市务工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获得《外来务工人员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合格证》,才能上岗作业。上岗前,仍需进行企业的"三级"安全教育。

第六条 企业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接受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厂房、新设备、新材料,搬迁新工地、承接新工程等情况下,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 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八条 按照隶属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分管副厂长、副经理等企业负责人必须分别接受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组织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获得《企业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矿山、建筑、化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必须接受培训考核,取得《企业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内容应包括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任务、方法、措施以及安全技术、安全文化,事故防范、报告及应急处理等。

第九条 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的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第十条 除了有专门规定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组织实施。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应该带头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该纳入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该得到保证。

第十二条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档案,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授课人员、参加人员、考核及取证情况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及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为了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使用的教学大纲、教材和证件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和印制。

第十四条 对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防范伤亡事故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予以表彰和奖励。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员工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集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督办工作,根据公司20__年年中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督察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施工生产性的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国际公司和其他投资开发建设性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生产督察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成立安全生产督察组。安全生产督察组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特别是施工项目进行督察。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在保证对所有在建项目至少每年督察一次的前提下(对危险因素多、安全管理薄弱的项目应增加督察次数),确定安全督察组的数量。

第六条 安全督察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专职安全督察员

第七条 专职安全督察员由具备一定现场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担任。每个督察组不得少于两人,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督察人员。在进行安全专项督察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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