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安全督察组的组长由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聘任,并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其待遇不低于本单位本部机关部门副职的待遇水平。
第九条 专职安全生产督察员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具备七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大胆,认真负责;
三、参加过省、市(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育;
四、参加专项安全督察的专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 安全督察方法
第十条 安全督察组应制定安全督察工作计划,并在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开展安全生产督察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项目开展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督促项目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督察组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检阅资料等方法开展督察工作。
第五章 督察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督察工作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既要监管,又要帮助项目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 督察组必须对本单位所有在建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察,对新开工项目和中小项目应增加督察次数。
第十五条 在进行安全督察时,除了兼顾其他安全管理工作外,还要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督察并作出评价:
一、上级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四、员工(包括分包队伍员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效果;
五、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监控情况;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批及交底情况;
八、特种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状况;
九、外包队伍及临时雇佣人员的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督察组发现的隐患和管理问题应记录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改进要求,被督察单位应明确责任人、采取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同时,被督察单位应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对于拒不执行督察意见的单位,督察组有权下达停工令,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将督察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整理成督察报告,并由被督察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该报告将作为年终对项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督察组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或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督察报告,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并加强与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九条 督察组应及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督察情况。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指导督察组业务工作的同时,还应负责专职督察员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企业员工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集3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并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我们特制订了以下制度:
一、在公司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我们将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我们提出了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这些目标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以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我们与下属的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我们实行安全一票否决的工作原则,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我们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钩,相互关联,相互促进。
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我们相信,只有在安全的基础上,我们的企业才能稳步发展,员工才能安心工作,社会才能持续获益。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我们的安全管理制度,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而努力。
企业员工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集4
一、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