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进行检查。
第七章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为了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和标准。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和仓库严禁住人。
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金属外壳必须具备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工作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必须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进行预防。
第八章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入职体检和入职后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 伤亡事故管理
1、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章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安全健康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