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为了方便操作工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生产设施管理人员需要确定“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并由其负责检查和实施。
4.3.4预检预修是确保生产设施正常运转、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生产设施管理人员会根据生产设施零件的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并由专人负责实施。这样可以将生产设施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生产设施的本质安全性。
工厂员工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集锦3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的生产工作,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工作必须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公司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将预防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确保生产工作符合安全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我们将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对那些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我们将给予严肃处理。对于触犯刑律的行为,我们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公司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他们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并负责调查和处理事故。
第五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时,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必须确保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的正确应用。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各生产单位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层,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培训后达到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各机房和生产班组的安全员要定期检查和督促本机房和班组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他们还要负责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和保养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和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此外,他们还要负责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在进行操作之前,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过培训达到作业要求。在进行机器调整时,必须停机,并断开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他们还要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一旦发现不安全的情况,他们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解决问题。
第十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对于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和实习人员,必须首先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包括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以及生产岗位的学习,然后才能准许他们进入操作岗位。对于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后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独立进行操作。对于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必须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该有计划地进行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必须配备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装置,绝缘必须保持良好,并且需要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在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而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劳动场所的布局必须合理,并且要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五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在公司的场地上雇佣外单位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对于那些违反作业规定并且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人员,必须要求他们进行赔偿,并且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和废品处理等工作,必须设立防火、防爆设施,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严禁烟火,必须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隐患。在需要使用明火进行设备检查时,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公司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至少要进行一次检查。各机房和生产班组要实行班前和班后的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必须进行每天的检查。
第十八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整改。
一旦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如果本单位无法进行整改,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由其统一安排整改。
第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