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规定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要求生产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或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于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生产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要求生产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第六条要求生产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进行现场指导。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林业局并进行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七条要求生产单位制定重大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上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八条规定生产单位与从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或责任状,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对于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单位,将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明确了对违章作业人员的处罚。针对生产作业中存在的违章行为,特别是违规作业、驾驶室超员或酒后驾车、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帽、作业现场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行为,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章当事人处以每人次50元罚款,并对其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其认真整改。对于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将按照《x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规定本办法由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