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新员工进入厂区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只有通过考核合格的人才能正式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酒库、酒成品仓库和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并设立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以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如果发现机电设备运转时出现异常声音或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并进行标记、停机检查和维修。禁止带病运转设备,并要求设备运转部位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车间内禁止携带儿童并禁止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车间和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和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公司生产区域和仓库的各个位置都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公司所有电器设备的保险丝必须适当,禁止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使用铜丝代替。不得用湿手或湿布擦拭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才能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发生事故后,要进行“三不放过”:
1、不放过事故的原因,必须弄清楚;
2、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其他员工,必须加以教育;
3、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问题。
工厂安全规章制度有哪些示例10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良好和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我局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了本办法。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第一条明确了生产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生产单位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规定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要求生产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或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于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生产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要求生产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第六条要求生产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进行现场指导。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林业局并进行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七条要求生产单位制定重大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上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八条规定生产单位与从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或责任状,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对于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单位,将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明确了对违章作业人员的处罚。针对生产作业中存在的违章行为,特别是违规作业、驾驶室超员或酒后驾车、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帽、作业现场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行为,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章当事人处以每人次50元罚款,并对其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其认真整改。对于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将按照《x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规定本办法由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