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由于监察检修不到位,导致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和排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未经保护运行;负责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和负责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设计规范要求;一次检查中发现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负责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未经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未进行组织验收。对此,机电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6.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导致高浓度瓦斯超限;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由本矿负责),导致高浓度瓦斯超限;矿井主要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对此,机电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7. 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的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导致事故发生;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恢复到常闭状态导致事故发生。对此,生技科和机电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安全设施和轨道由生技科负责;其他设备由机电科负责)
8. 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没有批复,却组织生产。对此,总工办主任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9. 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生产协调指挥和应急救援工作安排不到位。对此,调度室主任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0.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此,安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1.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但未查出;现场安全监察出现严重失误。对此,通风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2. 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者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对此,安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3. 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导致丢失或爆炸事故发生。对此,供应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4. 编制的规程措施不能正确指导现场作业,或者安全技术措施出现严重错误导致事故发生。对此,相关科室科长和队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5. 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未提前安排培训或复训,导致持证上岗率不达100%。对此,安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6. "三必到三走到"及下井带班人员,在一个季度内无故三次不达规定要求。对此,相关领导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二、地面生产中出现以下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 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组织项目建设。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误。
3. 消防及控制灾害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投用进行试生产。
4. 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采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装备。
5. 重大危险源及关键装置的控制灾害系统未定期维护、检修、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可靠。
6. 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燃爆或火灾事故发生。
7. 重要装置的仪器仪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不能正确反应真实数据,又未采取应急措施继续使用(通风和瓦斯仪器仪表由通风科负责,其他仪器仪表由总工办负责)。
8. 特种设备安全控制设施未定期校验、私自调整或随意甩掉安全控制设施组织生产。
9. 主要生产工艺变更未进行科学论证,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10. 未对现场操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或未及时组织修订需要修订的规程。
11. 未严格按照《调度规程》和《设备运行规程》组织生产。
12. 未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程》处理主要设备和管网故障。
13. 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违法继续生产作业。
14. 生产工艺系统中运行、检修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15. "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的贯彻落实不力,未达到三个百分之百,且发现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从第三季度开始执行)。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 业务部门带领外单位人员入井,安全监护不到位,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2.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未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责任,不能按期整改。
3. 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应专业考核不达国家一级标准。
4. "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的贯彻落实不力,未达到百分之百,且发现有不合格人员上岗,对此,安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从第三季度开始执行)。
5. "手指口述法"的贯彻落实不力,未达到百分之百,且发现有不合格人员上岗,对此,安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从第三季度开始执行)。
6. 供应材料和配备件未按计划实施到位,严重影响矿井的安全生产。
7. 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一起或多起死亡事故。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责任队负责人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 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2. 不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
3. 井下同一地点出现两台次电气设备严重失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