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上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应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
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汇总10
第一章 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 厂区断路作业:指在厂区(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吊装、吊运物体等会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 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由企业组织实施的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的作业。
第三条 如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断路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 进行厂区内断路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 施工单位的领导和施工作业人员在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在开始断路作业时,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断路作业过程中,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第八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畅通无阻。
第九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十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并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第十一条 断路作业应按照《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十二条 对于审批手续不全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断路作业项目承包给具备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审批,厂办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两份,施工单位保存一份,厂办留存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厂办。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