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各车间不按规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内容记录不全的;
g.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及时纠正制止的。
4.2.2 违规处罚
按照《劳动纪律管理条例 》和《安全责任考核奖惩细则执行》。
4.2.3 事故处罚
4.2.3.1 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20%;
4.2.3.2 当年累计发生三起以上轻伤事故的,从第三起事故起(含第三起),每发生一起扣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奖总额的30~50%;
4.2.3.3 发生事故(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15~25%;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月安全责任奖,同时对瞒报、谎报或延期上报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扣罚当月安全奖的300%;
4.2.3.4 发生责任事故每重伤1人,扣除责任部门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0~300%(注:上级的处罚单独执行)。
4.2.4 罚款处置
4.2.4.1 对扣罚工资的处罚,由人保部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交的处罚通知办理;
4.2.4.2 其他罚款由各职能部门出据罚款单进行扣罚,罚金直接交财务管理部门,交款人要及时将交款凭证交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不按时交纳或拒交者,按有关规定从工资中扣除。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套2
为了进一步强化业务部门的职能,落实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工作的执行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了以下规定。
一、针对井下生产中出现的以下问题,业务部门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 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的顶板管理存在漏洞;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时未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却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生产。对此,生技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2. 超前探测工作不到位,未按计划揭露断层和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情况不明,却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未能准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进行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对此,地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3. 局部通风系统和"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导致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未采取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经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在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和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揭穿煤层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未执行到位;发现有瓦斯突出预兆时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时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对此,通风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4.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进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更换或校验继续使用,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对此,机电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5. 由于监察检修不到位,导致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和排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未经保护运行;负责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和负责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设计规范要求;一次检查中发现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负责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未经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未进行组织验收。对此,机电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6.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导致高浓度瓦斯超限;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由本矿负责),导致高浓度瓦斯超限;矿井主要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对此,机电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7. 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的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导致事故发生;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恢复到常闭状态导致事故发生。对此,生技科和机电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安全设施和轨道由生技科负责;其他设备由机电科负责)
8. 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没有批复,却组织生产。对此,总工办主任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9. 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生产协调指挥和应急救援工作安排不到位。对此,调度室主任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0.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此,安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1.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但未查出;现场安全监察出现严重失误。对此,通风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2. 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者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对此,安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3. 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导致丢失或爆炸事故发生。对此,供应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4. 编制的规程措施不能正确指导现场作业,或者安全技术措施出现严重错误导致事故发生。对此,相关科室科长和队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5. 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未提前安排培训或复训,导致持证上岗率不达100%。对此,安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6. "三必到三走到"及下井带班人员,在一个季度内无故三次不达规定要求。对此,相关领导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二、地面生产中出现以下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 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组织项目建设。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误。
3. 消防及控制灾害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投用进行试生产。
4. 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采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装备。
5. 重大危险源及关键装置的控制灾害系统未定期维护、检修、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可靠。
6. 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燃爆或火灾事故发生。
7. 重要装置的仪器仪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不能正确反应真实数据,又未采取应急措施继续使用(通风和瓦斯仪器仪表由通风科负责,其他仪器仪表由总工办负责)。
8. 特种设备安全控制设施未定期校验、私自调整或随意甩掉安全控制设施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