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主要生产工艺变更未进行科学论证,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10. 未对现场操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或未及时组织修订需要修订的规程。
11. 未严格按照《调度规程》和《设备运行规程》组织生产。
12. 未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程》处理主要设备和管网故障。
13. 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违法继续生产作业。
14. 生产工艺系统中运行、检修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15. "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的贯彻落实不力,未达到三个百分之百,且发现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从第三季度开始执行)。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 业务部门带领外单位人员入井,安全监护不到位,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2.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未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责任,不能按期整改。
3. 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应专业考核不达国家一级标准。
4. "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的贯彻落实不力,未达到百分之百,且发现有不合格人员上岗,对此,安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从第三季度开始执行)。
5. "手指口述法"的贯彻落实不力,未达到百分之百,且发现有不合格人员上岗,对此,安质科科长将被给予停职处分(从第三季度开始执行)。
6. 供应材料和配备件未按计划实施到位,严重影响矿井的安全生产。
7. 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一起或多起死亡事故。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责任队负责人将被给予停职处分。
1. 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2. 不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
3. 井下同一地点出现两台次电气设备严重失爆。
4. 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未经保护运行。
5. 使用火工品的队组管理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6. 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向调度室汇报或未编制专项措施而继续作业。
7. 单位发生轻重伤事故却隐瞒不报,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
8. 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
9. "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的贯彻落实不力,未达到三个百分之百,且发现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从第三季度开始执行)。
五、各生产业务科室和队组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室、本队组的"安全红线",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于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将向矿上建议给予停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六、"安全红线"的考核将由夏店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
七、最终解释权归夏店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所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套3
一、基本要求
1、现场积极配合业主,遵守业主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用火作业是指施工作业的动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气焊、电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磨光机、砂轮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管线、铁锤击打物件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灌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情况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在实施用火作业之前,应按照要求,对作业任务、危险环境和条件,以及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观察识别和确认工作。
二、分工与职责
1、班组安全员负责对用火作业进行专业安全监管。
2、安全管理员是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