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部长负责督促指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组织现场盲板的加装和拆除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的工作。
4、项目总工负责制定用火作业方案和工艺吹扫处理方案,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5、用火作业人员的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三不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权拒绝用火。
6、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能正确处理问题,并具备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2)参加业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监督用火现场的情况。在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佩戴明显的标志进行监火。在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由监护人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用火。
(4)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当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立即停止用火作业,并向单位报告。
三、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包括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以及在运行的液化气罐区防火堤内的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泵房,以及可燃气体、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
3、二级用火作业包括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和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4、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为三级用火。
5、改扩建等项目的用火,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备注栏目中注明并签字,五级风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确需用火作业时,需进行用火作业升级管理。
四、《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用火作业前,应由用火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该项目是否采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如果有其他非动火安全方式可首先采用。
2、针对作业内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所有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需由用火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业主负责人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业主主管领导。待生产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签发。
4、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待生产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签发。
5、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上报业主主管领导。待业主生产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签发。
6、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打勾,“相关单位意见”一栏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7、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钻孔或堵漏作业时,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并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8、作业结束后,用火人员、监护人以及参与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员组织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9、《用火作业许可证》的时效,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五、用火与监护范围
1、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限制为一处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和一名监护人。
2、检修期间的二级、三级用火作业限制为一处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内的用火,但同一作业面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15米。最多不得超过3处。
3、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用火时,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超过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业主和安全监护人应对用火作业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和监护。
2、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和管道上进行用火作业时,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后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运行的生产区域内,凡是可以不动的用火一概不动。能够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进行用火。特级和一级用火应严格控制。
4、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5、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6、检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和分析合格后,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7、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进行一切明火作业。
8、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距离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用火点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距离用火点10米内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9、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需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领导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