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某地区营林生产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营林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依照相关规定、标准,结合我区营林工作实际,制定《某地区营林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某地区辖区内从事营林生产作业的经营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方针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法律法规的遵守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政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安全管理措施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条件,确保营林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五条 工会组织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章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应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外聘作业人员必须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安全生产义务和权利。单位要为生产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 安全员的职责
营林生产单位必须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熟知安全生产知识,在一线检查时应有明显的标识,如佩戴袖标等。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在使用期限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认真填写发放记录,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作业班组的安全管理
营林作业场所要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各作业组要有班组长跟班作业,随时督促检查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要启动应急预案,各小组要分工明确,妥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当地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个人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工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穿长袖紧身衣服及高筒靴,戴防虫罩,扎紧袖口、领口和裤脚口以防止蜱虫(草爬子)的叮咬;春季要为作业人员注射森林脑炎疫苗,提前做好预防。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行驶安全规定
营林生产车辆、通勤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配置安全设施,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保证行车安全;与客车会车时,必须先行避让。
第十六条 车辆维护和保养
营林生产车辆、通勤车辆要按规定检验机动车安全性能,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车辆状态完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使用。
第十七条 安全行车措施
营林作业组建点、撤点时,要选择驾驶经验丰富,熟悉路况的驾驶员,严禁客货混载、超员、超速。同时要有专人(管理人员)押车,控制安全车速,保证安全行驶。
第十八条 驾驶员安全教育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使用或雇佣合法资质的车辆,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遵章守规。
第四章营林生产作业点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营地选址和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