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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相关规范参考9篇
大小:477.13KB 8页 发布时间: 2024-05-30 05:08:17 13.05k 12.8k

为了使公司的安全生产文件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每次安全生产检查都有可查阅的资料和记录,充分发挥各项安全记录文件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标和内容如下:

1. 安全管理各项台账应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这样可以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准确性。

2. 对文件的内容、份数、标题等进行逐一核对,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只有经过核对和报告后,文件才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使用。

3. 应及时将文件送交领导,不得挤压。及时送交可以确保文件在安全生产中的及时使用和反馈。

4. 应及时登记编号、分类整理并存档,做好详细记录。编号和分类可以方便文件的查阅和管理,详细记录可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依据。

5. 在保存文件时,要保持文件的完整性。完整的文件才能够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以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6. 需要上报的文件必须经过负责人及法人的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上报。文件上必须详细写明文件标题、主送单位、经办人等重要信息,以确保上报的文件符合要求。

7. 存档人员应及时分类整理、存档,并统计编号、编制目录等,以方便查阅。分类、编号和编制目录可以提高文件的管理效率和查阅的便利性。

8. 存档时,要求把文件的批复、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齐全,保持文件和材料的完整性。只有完整的文件才能够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9. 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详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文件带回家里阅读或随身携带到公共场所。这样可以确保文件的安全和保密性。

10. 借阅文件时要明确责任人借阅时间和归还时间。借阅人必须妥善保管文件,不得翻印和复印,并且不得转借他人,以确保文件的安全和使用的合规性。

11. 对于不具备存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件,应填写《文件销毁清单》,经安全科长批准后,可以销毁。这样可以及时清理无效文件,提高存档和查阅的效率。

通过制定和执行本制度,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安全生产文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相关规范参考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 (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 (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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