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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范包括哪些内容示例9篇
大小:476.02KB 6页 发布时间: 2024-05-30 05:08:17 18.42k 16.84k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5、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6、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8、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是否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六、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重点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提高结合起来,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增加和落实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七、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制氧厂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职责制。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厂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厂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措施;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相关部门或政府报告。

4、厂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记录,详细记录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详细登记分管领域危险源的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减产情况等。

5、办公室应定期汇总事故隐患情况向项目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6、对于未履行职责、不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的,将严肃处理。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厂部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职责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结合制氧厂的实际情况,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的值班和检查,及时沟通和掌握安全隐患治理活动的进展和动态趋势,推动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开展和实施。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全生产规范包括哪些内容示例3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制度。

一、市级、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制定中长期规划,针对煤炭行业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并积极引进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

二、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也要有记录。

三、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安排每年的矿井瓦斯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及爆炸性鉴定工作,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协助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科学界定本地区矿井是否进行瓦斯抽放,并积极指导符合抽放条件的矿井进行瓦斯抽放。

五、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各煤矿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六、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矿监控网络系统的统一管理、维护、监督和控制。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煤矿网络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反映网络故障,并协调技术人员和煤矿解决各种问题。

七、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支持、督促并检查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八、安全措施的上报和审批制度:火区启封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规定的串联风措施等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其他“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市煤炭管理部门接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报来的措施后,需在15日内进行批复。

九、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对本市煤炭行业的瓦检器、风表等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校验和强制检测。同时,组织、协调、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区域煤矿的甲烷传感器按规定进行校验。

十、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指导煤炭企业解决管理中的各种安全技术问题。

十一、各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二、为便于掌握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规定了事故上报制度:发生火灾事故、瓦斯燃烧与爆炸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有害气体中毒、缺氧窒息及其他原因引起的伤亡事故都需要上报。乡镇煤矿及县(市、区)属国有地方煤矿在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及邻近救护队汇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接到汇报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救护队接到汇报后,要向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报并请示,以便采取行动。市直属煤矿要立即向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报,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市救护队到现场共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或市直属煤矿需向市煤炭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材料,市局对材料进行存档。对于隐瞒事故不报告的行为,将按照相应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十三、各煤矿要建立管理记录,并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一同进行检查。记录的名称包括矿井测风记录、瓦斯检查记录、巷道贯通记录、排放瓦斯记录、反风设施检查记录、清扫煤尘记录、自燃发火记录等。

十四、为了更好地进行以风定产,制定了测风制度:各矿井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的测风员;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在矿井的主要风巷中,必须建立测风站,并在测风站内悬挂测风记录板;必须有测风记录。

十五、为规范瓦斯检查工作,制定了瓦斯检查制度:矿长、矿安全、技术负责人及通风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在电工作业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场检查瓦斯情况;矿井检查瓦斯的范围包括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总回风道、密闭挡风墙。检查的内容包括GH4、CO2、CO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规定为: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CH4浓度;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于有双突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CH4)。采掘工作面的CO2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对于有煤(岩)与CO2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CO2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检查CO2浓度。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CH4和CO2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CH4或CO2的硐室和巷道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检查结果必须“三对号”(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记录填写结果必须一致)。

安全生产规范包括哪些内容示例4

为了保障公司的财产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了以下制度。

各单位主管在员工进厂之前必须强调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以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严禁员工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操作自己不熟悉或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机器设备。

严禁随意触动电闸和电线,如果工作时出现故障,必须请电工进行修理,不能私自拆卸或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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