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 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 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 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4. 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 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 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 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 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 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责任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应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派员值守。对于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
对于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具体包括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以及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可以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_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拟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同时,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同时,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根据情况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对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对于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对于要求恢复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对于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