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业性检查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叉车驾驶员.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行政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安全技术考核:
1.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章 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2.应急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1.由于人为因素(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2.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3.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4.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八章 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由工程设备部负责。
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
2.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档案资料的审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