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
奖励与处罚
每年总结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包括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包括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上级领导,开展事故调查,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处理,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要协助交管部门进行调查,参加事故处理。肇事者要接受处罚,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解决赔偿的事故要按照公司规定处理。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大全5
第一条:设备和仪器的使用
根据安全要求,各种设备和仪器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此外,还需要正确使用设备并进行经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该有计划地进行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要求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必须配备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且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对于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对于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该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引进国外设备的安全要求
在引进国外设备时,对于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和主体工程的设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而且,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所谓的“三同时”。
第五条:工程建设的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