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4.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八章 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由工程设备部负责。
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
2.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档案资料的审查、总结。
3.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4.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上报,并对事故防范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检修,定期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一般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每半年校对一次。
第九章 电器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四十四条 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临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六条 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条 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四十九条生产车间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十七条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十章 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十二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五十三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十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综合管理部。一般事故及
2024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文本3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安全的重要措施,为了确保车间的消防安全,制定了以下“十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吸烟和明火作业会增加火灾的风险,因此车间内严禁吸烟和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是在紧急情况下员工逃生的重要通道,为了保证员工的安全,不允许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对于车间的安全非常重要,因此不允许在这些地方安装任何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安全出口大门的关闭会给员工的逃生带来困难,因此在生产工作期间不能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保障车间消防安全的重要设备,未经许可不允许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的拆卸和装配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非机修人员擅自拆装机器设备会增加事故的风险。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危险机台的操作需要具备特定的技能和证书,未经培训和获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不得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故障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在设备未修好之前不得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员工在上班期间应专心工作,不得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以确保车间生产的顺利进行。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赤膀赤脚进入车间和带小孩进入车间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不允许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