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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制度10篇
大小:483.88KB 11页 发布时间: 2024-05-30 05:08:37 13.39k 11.5k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7、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以下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险情;

4、汛期、极端或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相关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应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举报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给予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措施、责任人、经费和物资需求、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与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登记记录。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责任区划、范围向相关责任人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造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离人员、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于无法保证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应从危险区域内或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派员值守。对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社会公众安全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九)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及时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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