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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制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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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于可能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以下资料:

1、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除有保密规定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可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天。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政策和制度,与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2、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职责的提议;

5、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3、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登记并将相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登记并将相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其列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资料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制度2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特别是突出抓好水害预防管理的工作,加强安全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以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水害隐患类型包括老塘水、煤层露头冲击层水、钻孔水和顶底板砂岩水。

二、矿井地测防治水的主要负责人对矿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三、职工发现水害隐患时,有权向调度室及相关负责人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四、煤矿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保证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并将水害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五、矿井地测防治水的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并召开分析会议。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根据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六、矿每月对水害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在下月5日前向相关部门报送水害排查记录表。

七、矿组织水害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后,由地测科编制水情水害预报,并每月向相关部门报送。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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