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5、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配电箱。
6、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
8、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
9、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10、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11、电动叉车及储电池严禁在仓库内充电。
04(四)设施要求
1、仓储门口必须张贴醒目的“禁止烟火”等警告标识。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禁堵塞圈占。
5、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6、生产车间与丙类仓库未用实体墙隔开。
7、设有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8、仓储外围严禁搭建铁皮棚影响消防救援。
9、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实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0、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设置消防栓。
11、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2、仓库相邻两个安全出口边缘距离不小于5M。
13、丙类仓库不应设有办公室;确需设置的,应按消防要求做防火分隔。
14、丙类仓库直通室外的防火门应安装乙级及以上防火门。
15、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6、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17、仓库管道穿墙缝隙、孔洞须做好防火填塞。
05(五)其它安全
1、高处作业须经审批,做好个人防护,严禁使用木梯。
2、仓库内机动叉车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3、其它不符合消防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的隐患。
锂电池生产或储存
1、分容、化成、老化房及电池半成品、成品仓库应单独设置,必须采用实体墙、防火门与其它区域分隔。
2、分容、化成、老化房,电芯及电池半成品、成品仓库应设置全角度视频监控系统,监视器设置在24小时有人值守之处。
3、分容、化成、老化房,电芯及电池半成品、成品仓库应设置自动感烟检测器和感温检测器,报警器设置在24小时有人值守之处。
4、涂布烘干、化成、分容须设置强制通风系统、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系统。
5、注液设备应密闭生产并采用惰性气体保护,或采用可靠的微负压装置。并设有注液计量装置和电解液泄漏回收装置。
6、化成、分容、老化柜须采取防止因电池发生燃爆而产生的连锁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