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底考核:
1.入职未满半年者;
2.停薪留职及复职未达半年者;
3.已征召入伍者;
4.曾受留职察看处分者;
5.中途离职者;
第十条考核结果依成绩分下列六等。
1.一等:100分,考绩在100分,列为一等,绩效工资1级。
2.二等:90-99分,考绩在90分以上未满100分者,列为二等,绩效工资2级。
3.三等:80-89分,考绩在80分以上未满89分者,列为三等,绩效工资3级。
4.四等:70-79分,考绩在70分以上未满79分者,列为四等,绩效工资4级。
5.五等:60-69分,考绩在60分以上未满69分者,列为四等,绩效工资5级。
6.六等:60分以下,考绩未满60分者列为五等,绩效工资6级。
第十一条受奖励或惩戒者,考绩应依下列规定增减其分数:
1.记大功1次加10分,记功1次加5分,嘉奖1次加2分;
2.记大过1次减10分,记过1次减5分,警告1次减2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一等:
1.曾受过任何一种惩戒;
2.迟到或早退累计扣分10分以上者;
3.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
4.旷工1天以上者;
5.六个月内出现安全事故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不得列入一等至三等:
1.在年度内曾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迟到或早退累计30次以上者;
3.旷工两日以上者。
第四章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根据其事由、动机、影响程度报请升级、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及奖励等,并记入考绩记录。
1.对本部门业务或技术有特殊贡献或创新,并经采用而获显著绩效者。
2.遇有特殊危急事故冒险抢救,保全本部门或公司重大利益或他人生命者。
3.能对危害本公司产业或设备的因素防患于未然,或对其危害因素进行防护消灭,因而避
免损害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情节轻重程度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警告、降级等处罚,并记入考绩记录。
1.行为不捡、屡教不改或破坏集团及部门纪律情节重大者。
2.遇特殊危急事变,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导致本部门产业或人员利益蒙受重大损害者。
3.对可预见的灾害疏于觉察或临时急救措施失当,导致本部门遭受损害者。
4.对本部门的重大危害,因徇私不顾或隐匿不报而怠误时机,导致本部门遭受损害者。第十六条综合管理处应于每年1月日前将各级职员年度考勤及奖惩资料填妥。
第五章考核申诉
第十七条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两日内向综合管理处提出申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