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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综合管理处根据申诉事项核准申诉事宜,在收到申诉请求三日内给予申诉者明确答复。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员工考核成绩的记录均由综合管理处保存,除经理级以上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二十条考绩人员须严守秘密,并以公正、客观的立场评议,不得泄露或徇私舞弊,违者分别惩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物流部制定,经总监及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物流部综合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