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使用未经专业培训、无核酸检测培训证明的人员从事核酸检验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出现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从具备条件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中确定检测单位的,各地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核酸采集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5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强核酸检测工作,做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排查消除风险隐患。根据《高等学校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加强常态化防控,对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特建立本制度:
一、需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验工作的人员划分:20xx年秋季开学返岗工作的教职工作为应检人员;保障20xx年秋季开学工作的后勤人员,物业人员,食堂人员以及安保人员作为应检人员;对属于确诊病例和已发现的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接受集中或居家隔离人员、境外入闽人员、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返闽来闽人员、发热门诊患者、住院及陪护人员的作为应检人员。以上人员做到应检尽检。
二、学院医疗保障组负责联系定点核酸检测医院,到校设立检查点,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呈阴性者,作为返岗工作的前置条件。发现核酸检测呈阳性的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医疗保障组呈报防疫部门,并协助展开医学排查。
三、对应检尽检人员核酸检验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从个人医保中支付,对医保未覆盖的人员从学院防疫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为加大常态化防控条件下的筛查力度,对开学到校后有发热迹象的人员,要求进行病毒核酸检测。同时鼓励师生参加检测。
五、为加强重点岗位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对食堂工作人员,保安工作人员,在开学复课前应完成两次以上的病毒核酸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