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燃气公司送达的钢瓶应进行检查,确保钢瓶在检验有效期内,封口完好,无泄漏,同时索要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并核对后方可入库。
6、加强对燃气设施的检查。定期对气瓶间和用气场所的阀门、压力表、燃气管道、燃气灶具和软管进行检查和维护,使用的软管两端连接要牢固,并用专用管卡固定,软管达到规定的时间或发现老化、开裂等都应及时更换,调压器上的密封圈如发现破裂、老化、变形、脱落应及时更换,消除隐患。
7、不得在燃气管道上悬挂物品、缠绕电线或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
8、燃气泄漏报警控制器应处于常开状态,发现报警的,应查找原因,原因未查清前,不得使用燃气。定期对燃气泄漏报警探头进行测试,确保有效。
9、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灶具阀门和气源总阀门、钢瓶,严禁使用电器和明火,及时采取通风措施,同时查找原因,原因未查清前,不得使用。
10、燃气存放、使用场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证器材完好有效。
11、在日常检查或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燃气公司协助解决的,应及时通知燃气公司。对燃气公司定期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落实。
12、不得私自改装燃气管道或维修专用燃气设备,不得自行修理气瓶、气瓶角阀及调压器,需要改装和维修的,应通知燃气公司或专业企业帮助实施。
(三)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三(适用于使用单瓶的餐饮场所)
1、燃气使用,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原则,并确定专人负责燃气的安全管理。
2、燃气管理、使用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性质、燃气设备和器具的基本特点、使用操作方法、防火和应急措施等知识。
3、当天使用燃气前,应对钢瓶和调压器的连接、软管连接等情况进行检查,无异常后方可打开钢瓶阀门使用。当天使用完毕后,应再次进行检查,发现无异常后关闭钢瓶阀门后方可离开。
4、使用燃气时,点火要遵从“火等气”原则,不得“气等火”;燃气灶等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防止汤水外溢造成熄火漏气。
5、使用的气瓶应保持和灶具0.5米以上的距离,备用气瓶不得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地方。
6、严禁用火、蒸汽、热水等热源对气瓶加热;严禁倒置、卧倒使用液化气气瓶;严禁气瓶互相倒灌液化气;严禁自行倾倒气瓶内的残液。
7、气瓶更换要谨慎,确保阀门关闭后方可更换;更换后应检查调压器与气瓶连接、软管与管道连接是否正确、无泄漏,确认后方可打开阀门使用;
8、对燃气公司送达的钢瓶应进行检查,确保钢瓶在检验有效期内,封口完好,无泄漏,同时索要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并核对后方可入库。
9、定期对调压器和软管进行检查和维护,使用的软管两端连接要牢固,并用专用管卡固定,软管达到规定的时间或发现老化、开裂等都应及时更换,调压器上的密封圈如发现破裂、老化、变形、脱落应及时更换,消除隐患。
10、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灶具阀门和钢瓶阀门,严禁使用电器和明火,及时采取通风措施,同时查找原因,原因未查清前,不得使用。
11、燃气存放、使用场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证器材完好有效。
12、在日常检查或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燃气公司协助解决的,应及时通知燃气公司。对燃气公司定期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落实。
13、不得自行修理气瓶、气瓶角阀及调压器,需要维修的,应通知燃气公司或专业企业帮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