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市级供应商的xx采购市场准入资格,由xx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八条:供应商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带给书面申请,并带给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认定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2、银行信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经营许可证、行业资质证、授权代理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拥有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生产或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目录。
7、要求带给上一年度和申请近期的财务报告。
8、公司简况、业绩、售后服务等。
9、有关资格审定的其他材料。
(二)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资格审定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xx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向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供应商颁发《xx市xx采购供应商市场准入证书》。
第五章:供应商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对供应商的市场准入资格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条:供应商市场准入资格的适用范围,原则上,经省级xx采购管理机关审定的供应商市场准入资格对市级有效,但要到市级xx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对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供应商履约和服务状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下一年度市场准入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供应商的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可给予取消市场准入资格一至三年或直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的处罚:
(一)带给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准入资格的。
(二)带给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带给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状况、带给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xx采购规定的情形。
(十)其他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