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及时供应救援物资和工具成绩突出的
(5)、其他有特殊贡献的;
2、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处分或处罚;
(1)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2)临震应急期或震会应急期擅离职守、临阵逃脱的;
(3)阻扰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占用场地的;
(4)、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5)趁机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共财产的;
(6)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7)散步谣言扰乱社会次序,影响破坏性应急工作的;
(8)有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