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小微企业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银行账户服务,建立健全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体系,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开户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9〕41号文印发)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简易开户服务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简易开户服务是指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审核小微企业开户证明文件后,简化辅助证明材料要求,开立账户功能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满足客户开户需求。
第三条银行提供简易开户服务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原则,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按照客户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等级合理设置账户功能,建立事前承诺、事中监测和事后管理机制,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账户业务风险。
开户环节发现有明显可疑特征的,不适用简易开户服务。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体系,重点通过限制非柜面业务加强账户事中事后风险防控,结合小微企业行业特征、企业规模和经营情况等综合确定账户功能。
第五条银行应当向客户充分宣讲简易开户政策,明确告知客户根据其当前提供的有关情况开立账户,账户功能与当前客户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等级匹配,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简易开户服务,后续可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升级账户功能。
银行应当向客户说明后续需配合尽职调查,以及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第二章简易开户服务程序
第六条银行应当公示简易开户服务流程,明确简易开户所需材料、客户身份核实程序以及制度依据等,确保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了解简易开户程序及相关制度规定。
第七条银行提供简易开户服务,需向客户宣讲依法使用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在开户申请书或协议的醒目位置告知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由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对合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进行承诺并在开户申请书或协议上签字(签章)确认。
第八条银行提供简易开户服务,应当采取有助于核实客户身份的方法,依据客户提交的必需证明文件,以及愿意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了解客户经营情况、开户用途、资金支付需求。
客户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的,不得强制要求客户提供。
第九条银行应当依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以及客户身份核实程度,结合客户经营情况、开户用途等与客户约定账户功能,审慎开通非柜面支付、单位结算卡等业务并设定交易限额,确保账户功能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
第十条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判断客户异常开户情形,建立拒绝开户复核机制,确保拒绝开户理由合理充分,并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对简易账户进行识别管理,建立跟踪服务机制,根据客户需求补充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后可视情况升级账户功能,确保银行账户服务满足客户正常经营的支付需求。
第三章内控与管理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简易开户服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材料、开户审核、账户功能设置及升级等,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银行对下级机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银行应将开立和交易异常的简易账户列入重点监测范围,监测相关简易账户资金交易是否存在与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可疑情形,对监测发现并经核查无法排除的涉诈涉赌可疑账户,依法依规、区分情形及时采取适当控制措施,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简易开户咨询投诉机制,加强对客户经理、柜员和客服等人员的培训,提高客户对账户服务的满意度。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本银行简易开户服务监督机制,通过梳理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分析客户投诉典型案例、查看业务系统、电话暗访、现场走访、调阅开户材料等方式,督促下级机构特别是基层网点规范办理简易开户服务业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指引所称非柜面支付是指客户无需临柜即可办理的账户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关支付、快捷支付、销售终端(POS)、自助柜员机(ATM)等渠道发起的账户付款业务。
第十七条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可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定。
第十八条银行为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简易开户服务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2
小微企业银行账户开立服务规范负面清单指引
在为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银行账户服务过程中,银行应当始终遵循“风险为本”原则,综合评估账户风险,采取与账户风险等级相适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做到该坚持的风险防控原则要坚持,该满足的正当合理账户服务需求要满足。
鼓励银行参照本指引制定本银行账户开立服务规范负面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不得要求小微企业提供与大中型企业相同的详细、完备的经营情况材料。
二、不得仅以注册地址为集中登记地、以自有或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地址等理由拒绝小微企业开户。
三、不得仅以办公场所较为简单、没有企业门牌、雇佣人员较少等理由拒绝小微企业开户。
四、不得将是否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作为初创小微企业开立基本账户的条件。
五、不得仅以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异地等理由拒绝开户。
六、不得要求小微企业存入大额存款、达到一定经营规模或绑定销售相关产品及服务等作为开户附加条件。
七、不得出于成本收益等考虑拒绝小微企业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