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全市燃气企业在日常疫情防控中的员工测温、登记、查看健康码等工作以及日常办公戴口罩的宣传工作;督导燃气企业建立员工日常防疫工作台账,员工身体异常报备台账,外来办事人员信息登记台账等疫情防控台账。
2.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全市燃气企业关于疫情防控、突发疫情处置、突发疫情供气保障、突发疫情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3.督导燃气企业在燃气管理人员被封闭管理后的应急燃气接管工作,督导燃气企业配备不少于本项工作内容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应急燃气接管人员,在燃气管理人员被封闭管理后进行应急接管。
4.针对因疫情需求实施封闭管理的区域,督导燃气企业积极主动对接社区办事处和物业公司,通过业主微信群及时了解和反馈燃气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居民可自行解决的燃气问题,通过远程指挥等方式指导居民自行解决;必须进行上门服务的问题,经市区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后,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上门服务。
5.督导燃气企业对暂时无法入户进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的封闭小区,定期对小区及周边燃气管线加大隐患排查,确保出现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发现并及时消除。
6.督导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紧密对接,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充足稳定。
如遇燃气限气情况,必须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救治医院、疫情隔离场所和供热锅炉的用气。
7.成立应急保障队伍。
从各地区和燃气企业组织抽调人员,形成后勤保障人员,保障全市供气工作安全稳定运行。
(五)市政道路路灯维护方面
1.组织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市政基础运营保障和维修养护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并严格按照实名制考勤考核进出。
2.组织市政基础运营保障和维修养护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已经消毒杀菌处理。
3.保障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和维修养护疫情防控期间物资保障工作。
4.科学、合理、规范组织落实防疫工作,同步开展复工准备工作。
5.应急处置措施。
5.1.疫情排查。
5.1.1.严防疫情输入性传播。
对疫情未解除前返回呼和浩特市或途经中高分险地区尚未返回的员工,需动员其留在当地,暂时不返回。
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接触的已返回员工,应主动向疫情防控专员报告,由疫情防控专员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
5.1.2.严防疫情扩散性传播。
对14天内去过中高分险地区、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员工,要求其暂不返回岗位,并督促其按要求自最后一次接触相关人员之日或抵达项目所在地起,居家观察14天,身体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方可返岗;隔离期间,所在项目要及时给予关心关爱,以及必要的生活物资保障。
5.1.3.严格建档管理。
对所有员工建立健康档案,检测记录其健康状况,并作专档管理。
6.应急处置。
6.1.紧急调配防护物资。
调配口罩、手套、消毒液等物资,努力保障城市运行服务保障一线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作业人员健康管理。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正规防疫防护教育,注意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要求作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体温测量和记录,如有异常,立即安排就医,暂停服务。
及时掌握各行业作业人员情况,落实隔离观察要求,避免交叉感染。
加强作业防护。
要求作业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口罩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要求为医院、确诊病例或疑似隔离的用户提供服务保障的特殊岗位作业人员,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化防护措施。
上岗前和作业后要及时洗手、更换口罩和防护服。
在完成服务保障任务的同时,避免自身受到传染,做好服务人员防护。
7.应急响应。
7.1.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后,应立即向局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7.2.当发生较大及以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时,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8.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