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是人口流动最多的地方,下面是小编为您分享了公共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一起来看看吧!
1、 学校内的公共场所为:学生宿舍、教学区、办公区、家属宿舍区、饮食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2、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3、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不准上班时间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打扑克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
4、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聚众起哄喧闹;午休及晚上22:30以后不准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作业。
5、 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宣传品、广告;校外单位及学生社团张贴广告宣传品必须经校办公室批准,保卫处备案,在制定的地方或宣传栏内张贴。
6、 未经学校总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加盖房屋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更不准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加盖或改变原有房屋结构。
7、 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工作需要建盖或者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基建部门审查,学校批准后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办理。工程竣工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方可使用。
8、 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9、 校园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活动。未经学校办公室和保卫部门批准,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 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10、 在校内举办的集会、演讲、报告等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事先 向校办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 人数、 时间、 地点、责任人姓名及相关安全措施情况,组织者必须提前 24小时到 保卫科登记备案,即会前保卫科组织人员对集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集会、演讲、报告内容不得违反宪法; 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 研、 工作和生活秩序; 不得宣传封建迷信; 不得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 11、 校园内部得练习驾驶机动车;校内严禁车辆超速行驶、乱 停乱放,严禁在教学区鸣笛;校外机动车辆在学校上下班前后 20分 钟不得入校。
12、 任何人不得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其他致人 伤害的凶器及危险、剧毒化学物品。
13、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4、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或者在校园内溜放,校园内不准饲 养家禽污染环境卫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