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工程维修主任
对日常养护、修缮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检查公共设施的维修质量及工作完成情况。
4.5.4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工作按附件二《公用(共)设施维护、保养一览表》中的要求进行。
4.6对房屋本体及公用设施进行维修的费用支出,按照政府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5.0附件
附件一《房屋本体保养、维护周期一览表》
附件二《公用(共)设施维护、保养一览表》
6.0支持性文件
6.1《物业接管验收工作手册》
6.2《公用设备(设施)管理规程》
7.0质量记录
7.1 《房屋本体月巡视检查记录表》--qp-09-06-f001
7.2 《公共设施日巡视检查记录表》--qp-09-06-f002
7.3 《房屋本体维修登记表》--qp-09-06-f003
7.4 《公共设施维修登记表》--qp-09-06-f004
7.5 《维修通知单》--qp-09-06-f005
一、居民要自觉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严禁擅自开启一切公共设施的井盖、电箱门、水表总闸,如因装修或维修需要,必须先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由管理部门派专人开关闸门、井盖。
三、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损坏、拆动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
四、任何人不得砍伐、攀折花木、践踏草坪、向绿化地带倾倒污水杂物、焚烧纸屑和物品等。
五、 禁止在道路路面、人行道及楼梯平台等公共场所搅拌沙浆、堆放建筑材料和零星杂物。
六、禁止私自接引和改变各类管线设施、设备,严禁私自挖掘道路,如需要时必须报物业管理批准后方能施工。
七、加强对监控系统的管理,禁止非专业人员或非管理人员随意使用,防止损坏系统的正常运行。无关人员不得调看监控录像。
八、对违反本规定者将依法责令修复,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基本要求
(1)房屋外观(包括层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墙面及楼梯间墙面,地面不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内,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内,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3)共用设施设备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设备运行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故有处理记录。
(4)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
(5)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二、路灯、楼道灯、景观灯
路灯、公共楼道、景观灯完好率98%
三、房层结构
每年二次以上对房层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
四、门窗
每日一次巡视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五、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无渗漏;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