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卸煤、给煤、运煤机械(斗轮机、叶轮给煤机、推煤机、装载机、皮带机等)应保持完好,刹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应禁止使用。
(1)斗轮机停止工作时,设备必须处于安全停用位置,并切断电源,上好防风装置。
每周对斗轮机悬臂皮带拉绳、急停等保护进行试验,确保灵敏可靠;检查俯仰、回转、行走装置是否动作正常。
(2)每周对带式输送机拉绳开关、警铃、跑偏装置进行试验,确保可靠备用;
(3)每周对叶轮给煤机叶爪、行走装置进行检查,对积煤、杂物进行清理。
(4)推煤机及装载机每天对车辆电气线路、冷却水系统、各部位紧固件、车胎胎压、仪表读数读数情况及燃油量进行检查。
2.斗轮机、带式输送机等上下梯子口处应设置“未经许可、禁止攀登”标志牌,必要时爬梯口应装门加锁。
3.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卸煤、运煤机械旁逗留。
在斗轮机、装载机、运煤车辆等活动范围内严禁人员通过或逗留。
4.司机启动卸煤、运煤机械前应发出声光等警示信号,确定附近无人和和无妨碍起动的障碍物时方可启动。
5.除司机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开动卸煤、运煤机械。
卸煤、运煤机械在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
6.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瞭望或走出操作室。
7.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8.司机进入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进行操作前,应当检查其门窗是否保持完好,门的闭锁是否可靠。
司机离开运煤、卸煤机时,应将电源切断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间离开时,还应将驾驶室的门上锁。
9.斗轮机、运输皮带梯子及围栏,应保持完整。
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
10.煤场皮带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煤场作业人员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
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
(二)汽车运输及煤车清扫
1.运煤汽车在厂区道路、卸煤沟和煤场应限速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并应采取防止扬尘及煤块掉落的措施。
运煤汽车上磅速度应小于5km/h,过磅时应当停车后熄火。
2.运煤汽车进入煤场前,在一期一号煤场南端道路东侧设立一期卸煤等候区,在二期氨站南端道路东侧设立二期卸煤等候区,等候区由北向南一字排开(燃料部制作等候区提示牌),保卫人员负责等候车辆管理,保证等候车辆有序进入煤场,严禁插队。
煤场管理人员负责通知保卫人员放车通行,禁止未经煤场管理人员同意私自放行,按先后秩序进入。
上坡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要做到“稳上慢下”,不得超速行驶。
3.等候车辆有序驶入煤场扫码后由煤场管理人员引导直接进入接卸区。
4.当道路车辆已排满无法继续排队时,调度运行部质保采样完成的车辆调至采样机旁的停车场区域停车排队等候。
5.进出煤场的运煤汽车和卸煤人员应服从煤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
运煤汽车应按规定地点有秩序地卸煤,不得靠近煤垛边缘和容易坍塌的部位,不得抢道行车。
6.运煤汽车未停稳前,禁止登车作业。
7.运煤汽车司机在人工卸煤过程中不得开动车辆,只有卸煤人员已全部撤离车辆后方可开动车辆。
禁止运煤汽车凭惯性卸煤。
8.卸汽车煤时,严禁在汽车行走中打开车厢挡板,人员应远离推煤机拖动的载重汽车。
9.斗轮机、堆取料机运行时,禁止运煤汽车进入斗轮机、堆取料机作业范围内卸煤,应与斗轮机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
10.因大雾等恶劣天气而影响司机视线时,运煤汽车不得进入煤场卸煤。
11.采用汽车运煤时,应制订相应的调度管理规定,重车与轻车宜分道行驶。
12.运煤车辆由煤场管理人员引导进入卸煤区域,每个卸煤点必须保证有煤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3.进入煤场的车辆,任何人不准坐在运煤车(不论空车还是载重车)的驾驶室顶、车厢内,更不准站在车门踏板随车行驶。
司机不得打开驾驶室门伸出头部或身体。